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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稅務總局關于(At)納稅人(people)無償贈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稅問題的(of)公告
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(At)納稅人(people)無償贈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稅問題的(of)公告 2011年第32号 現将納稅人(people)無償贈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: 納稅人(people)将粉煤灰無償提供給他(he)人(people),應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四條的(of)規定征收增值稅。銷售額應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十六條的(of)規定确定。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。此前執行與本公告不(No)一(one)緻的(of),按照本公告的(of)規定調整。 特此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