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擇經營地(land)址需注意事項
公司經營地(land)址選定不(No)能圖方便 更要(want)考慮公司的(of)長久發展,公司的(of)注冊地(land)址即經營場所的(of)地(land)址應當具體、真實(産權房或是(yes)租賃合同在(exist)一(one)年以(by)上的(of)公司地(land)址)。
一(one).公司地(land)址可以(by)通過以(by)下方式證明: (1).《房屋所有權證》複印件; (2).國有土地(land)《土地(land)使用(use)權證》複印件; (3).房管部門頒發的(of)《房屋租賃許可證》複印件; (4).土管部門頒發的(of)《土地(land)使用(use)權租賃許可證》複印件; (5).屬國有土地(land)上新建房屋,尚未領取《房屋所有權證》或《土地(land)使用(use)權證》的(of),則提供建設部門頒發的(of)《建築施工許可證》複印件; (6).屬新購買的(of)房屋,尚未領取《房屋所有權證》或《土地(land)使用(use)權證》的(of),則提供購房合同、發票、商品房預售證複印件; (7).屬公管房,未取得《房屋所有權證》和(and)《土地(land)使用(use)權證》的(of),則提供由房管部門出(out)具的(of)有關産權證明; (8).屬集體土地(land)上建造的(of)房屋,暫時(hour)無法提供産權證的(of),如産權屬鄉、鎮政府所有,可由鄉、鎮政府出(out)具同意使用(use)場地(land)的(of)證明;如産權屬農民或村委會所有,應由房屋所在(exist)區國土資源部門或房管部門出(out)具同意使用(use)場地(land)的(of)證明; (10).有"住宿"經營範圍的(of)賓館、飯店、招待所等、以(by)及有"房屋出(out)租"經營範圍的(of)企業的(of)營業執照; (11).房屋性質屬軍産的(of),則提供南京軍區後勤部頒發的(of)《軍隊房産租賃許可證》複印件; (12).進市場的(of)提供《市場名稱登記證》複印件。
二.公司的(of)住所系租借的(of),除提交上述之一(one)的(of)産權證明外,還應提交下列之一(one)的(of)使用(use)證明: (1).屬租賃的(of),提供房屋租賃協議(出(out)租方應是(yes)房屋所有者,承租方應是(yes)正在(exist)申請開辦的(of)企業);若屬轉租的(of),應提交轉租協議(出(out)租方爲(for)原承租方)和(and)房屋所有權人(people)出(out)具的(of)同意轉租的(of)證明或在(exist)轉租協議上蓋章确認; (2).屬母企業無償提供給子企業使用(use)的(of),提供母企業出(out)具的(of)無償使用(use)證明; (3).房屋産權屬股東所有,由股東無償提供給所投資的(of)企業使用(use)的(of),提供股東出(out)具的(of)無償使用(use)證明。
三.若房屋的(of)"産權證明"标示的(of)地(land)址、所有權人(people)與實際情況不(No)一(one)緻,則應提交下列之一(one)的(of)證明文件: (1).前述"産權證明"的(of)地(land)名若與實際地(land)名不(No)符,則應提供地(land)名辦的(of)證明(地(land)名辦的(of)證明在(exist)注明新地(land)名的(of)同時(hour)必須注明原地(land)名); (2).簽訂房屋租賃(使用(use))協議、出(out)具房屋無償使用(use)證明的(of),房屋所有權人(people)若與前述房屋"産權證明"上的(of)房屋所有權人(people)不(No)一(one)緻時(hour),則應提供房屋所有權人(people)改變姓名或名稱的(of)證明。 (3).若實際地(land)址不(No)變,隻更換門牌号碼的(of),隻需提供地(land)名辦的(of)證明。 (4).如實際經營地(land)址尚未确定門牌号碼的(of),由申請人(people)提供場所具體位置的(of)描述。